中信保荐!这家数字版权分销商要IPO!与对手差距大 很不幸 还有3000万要打水漂

2023-07-07 17:53:28 [来源:国际金融报]

一部经典作品《甄嬛传》,每年给版权所有方乐视带来了可观的收入。随着版权的重视度被逐渐提升,影视版权日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数字资产。而热门影视剧的版权,每年能够给所有方带来不少的版权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期,数字版权分销商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森宇股份”)向深交所递交了招股书,准备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本次IPO,公司拟募资10.45亿元,资金计划投向版权库建设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目前深交所已受理该申请。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IPO日报发现,森宇股份作为数字版权分销商,在版权营收规模及版权质量上与行业巨头华视网聚还存在着不小的距离,同时,瑕疵版权也曾对其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腾讯为第一大版权销售客户

据悉,森宇股份成立于2010年,在其官网上定位公司为新媒体版权分销与内容服务商,新媒体版权分销与内容服务也是其两大业务内容方向,一是动漫、电视剧、电影等视频节目的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业务,一是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

2020年-2022年(下称“报告期”),森宇股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61亿元、4.95亿元、4.91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9970.35万元、1.66亿元、1.58亿元。

其中,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是其营收大头,森宇股份主要通过购买版权、再出售的方式进行盈利。据森宇股份官网,其所持有的媒体资产包括院线电影、电视剧、品牌授权及运营动漫,如《驴得水》、《小鱼儿与花无缺》、《汪汪队立大功》等知名影视作品。

客户包括互联网视频平台例如腾讯、爱奇艺、芒果、优酷、哔哩哔哩,以及移动端视频媒体例如抖音、快手等。报告期内,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收入分别为2.92亿元、3.87亿元、3.19亿元,占营收的比例分别为80.95%、78.27%及65.02%。

值得注意的是,森宇股份2022年向腾讯销售数字版权分销的金额为约1.09亿元,占总营收的比例为22.18%。同时,腾讯也是森宇股份当年的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内,森宇股份向腾讯销售数字版权分销的金额累计为约2.65亿元,占三年总营收的16.67%。腾讯为其报告期内数字版权分销业务的第一大客户。

与同行差距较大

森宇股份在行业内的竞争对手主要为华视网聚,后者2015年被捷成股份收购。根据捷成股份公开披露信息,2020-2022年,华视网聚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4亿元、30.88亿元、36.95亿元,净利润分别为4.70亿元、5.33亿元、8.43亿元。

可以看出,森宇股份在营收、净利润的规模上远不及华视网聚。

而据森宇股份招股书,截至2022年末,其拥有6.51万小时的各类数字版权内容储备,涵盖动漫、电视剧、电影、综艺、纪录片等全方位的数字内容矩阵,高于华视网聚同期的5万余小时内容。因此,以所持有版权的单位时间获得的营收来看,森宇股份的数字版权内容吸金质量并不高。

相比行业竞争对手华视网聚,森宇股份2022年公司购置无形资产的金额为2.09亿元,而华视网聚购置金额为18.55亿元。

华视网聚在版权收购上形成了一定的护城河,捷成股份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2016年-2017年,在所有票房过亿的电影版权里,捷成股份只有《女儿国》的版权没有采购到。

据新华财经报道,2022年,华视网聚所持有的院线电影份额占市场份额的70%-80%,同时,其还拥有庞大的历史片库。2022年2月,腾讯斥资18亿元向华视网聚购买了包括《黄金时代》等总数不少于6332部影视节目。华视网聚依赖采购团队的专业能力,采购有潜力的版权。2022年2月,经典美剧《老友记》在国内五大视频平台全网首播,该剧由华视网聚在国内新媒体独家发行。

相较而言,森宇股份在其招股书中指出的,公司具有的动漫视频资源储备优势则略显单薄。

此次IPO,森宇股份拟募资资金中,有8.07亿元的资金计划投向版权库建设项目,森宇股份计划进一步采购电视剧,欲IPO补血收购版权,打造护城河。

近三千万“打水漂”?

据招股书,2020年,森宇股份对库存商品计提了290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据悉,2018年,森宇股份与上海剧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署《电视剧<南烟斋笔录> 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公司以2900万元投资上海剧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制作的电视剧《南烟斋笔录》。投资完成后,森宇股份持有该电视剧5%的投资份额,原本可按相应比例获得该剧发行后的净收益。

2019年,该剧已制作完成并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因此年末形成存货。但由于该剧长时间未能发行上映,2020年,森宇股份对该存货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

对此,公司也指出相关风险。由于数字资产的特殊性,版权纠纷、负面舆情等都能可能造成瑕疵版权,若未来,当公司对外分销瑕疵视频节目版权或将瑕疵版权用于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时,可能会因此面临纠纷或诉讼,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开展带来负面影响,也会因此导致不定规模的经济损失,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收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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